人们会找理由开脱

       谁都难免会在前进的途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过错, 对一个想要达到既定目标、追求成功的人来说, 正确对待自己过错的态度应当是:知过能改。

       人们都有一种本能意识, 喜欢为自己辩护、为自己开脱。其实这是人性的一大弱点。真正地达到知过能改并不容易, 其首要原因是虚荣心在作祟。一向认为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都不错, 很少有失误发生, 久而久之, 自然养成了" 一贯正确" 的意识, 一旦真的出现过错, 则在心理上难以接受。出于对面子的维护, 人们会找理由开脱, 或者干脆将过错掩盖起来。另外的原因是怕影响自己在他人心中的威信及信任。其实, 如果是作为下级, 敢于正视自己的过错, 可能更会得到领导的赏识与信任; 如果作为上级, 丝毫不掩饰自己的过错也会使下属对自己更加敬重, 从而提高自己的威信。知过能改是一种积极向上、积极进取、谦虚、好学的人生态度。只有当你真正认识到它的积极作用的时候, 才可能身体力行地去闻听别人的善意劝解, 才可能真正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而不致为了一点面子去嫉恨和打击指出过自己过错的人。另外, 知过能改还是使一个人在激烈的竞争中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关键。

       格里克洛纳里斯是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夏洛特的一个货物经纪人。他在给西尔公司做采购员时, 发现自己犯下了一个很大的错误。有一条对零售采购商至关重要的规则是不可以超支账户上的存款数额。如果你的账户上不再有钱, 你就不能购进新的商品, 直到你重新把账户填满而这通常要等到下一个采购季节。那次正常的采购完毕之后, 一位日本商贩向格里展示了一款极其漂亮的新式手提包。可这时格里的账户已经告急。他知道他应该在早些时候就备下一笔应急款, 好抓住这种叫人始料未及的机会。此时他知道自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放弃这笔交易, 而这笔交易对西尔公司来说肯定有利可图; 要么向公司主管承认自己所犯的错误, 并请求追加拨款。正当格里坐在办公室里苦思冥想的时候, 公司主管碰巧顺路来访。格里当即对他说:" 我遇到麻烦了, 我犯了个大错误。" 他接着解释了所发生的一切。尽管主管不是个喜欢大手大脚花钱的人, 但他深为格里的坦诚所感动, 很快设法给格里拨来了所需款项。手提包一上市, 果然深受顾客欢迎, 卖得十分火暴。而格里也从超支账户存款一事汲取了教训。

       工作中, 当你不小心犯了某种错误时, 最好的办法是积极、坦率地承认和检讨, 并尽可能快地对事情进行补救。只要处理得当, 这既能为挽救事态的恶性发展争取时间, 同时也可以取得更多人的理解和尊敬。

       反过来, 认为自己承认了错误便是承认自己无能、很丢面子,

       从而隐瞒事实真像, 这样做不但会贻误对错误的补救时机, 而且还会引起上司或他人的反感、嫉恨和不满, 甚至因此而影响自己的前途。

       法的内容具有客观性

       法的产生具有客观性。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观点,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 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 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 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 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 - - 公共权力, 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 法律便或多或少发展成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愈复杂, 它的表现方式也就愈益不同于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法律现象也就产生发展并丰富了起来。

       法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广义的法律现象( 包括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的制定、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监督、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 一旦确立, 无疑是客观的。法的制定、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监督等动态法律活动必然是客观的。法的意识, 虽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 但一定法的意识( 比如他人的法的意识, 个人已存在的法的意识, 社会的法的意识, 集体的法的意识等) 一旦成立, 也由纯粹主观的东西变成了现实的客观存在。至于历史上的法律现象更是客观的、无法改变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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