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按时完成任务

       荀子说:" 目不能两视而明, 耳不能两听而聪。" 就是说:一心不能二用。然而, 由于现实生活的需要, 要求人们" 一心二用" 的场合比比皆是。比如, 学习一篇文章, 要一边阅读, 一边思考, 一边摘记; 工作时, 要一边注意规格质量, 一边注意工作效率, 又要按时完成任务。

       那么, 人们在某些场合为什么又能实现" 一心二用" 呢? 因为人们具有使注意力合理分配的能力。这种能力使人们的注意力除了能主要指向并集中在某一事物上外, 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指向其他事物, 而不致于产生顾此失彼的状况。它在人们的许多专门的工作方面, 比如驾驶汽车、飞机、火车, 以及演讲、教学、演剧、音乐指挥、记录、赛球之类的工作与活动中都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如果一个驾驶员缺乏注意力的分配品质, 那么他就绝不可能安全地驾车通过繁华热闹的街道。

       但是, 必须重申这个鲜明的观点:任何人绝对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专心致志地去做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情。在某种情况下, 人们之所以能够在自己的注意力方面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分配性, 那是由于人们形成了某种有关的熟练技巧的缘故。熟练技巧是一个人经过反复长期的练习, 所形成的一系列完善化和自动化了的随意行动。任何熟练技巧一经形成之后, 在必要时就能无意识地或自动地进行。正因为如此, 一个具有某些必要的熟练技巧的人, 在一定场合中除了能专心地去从事或认识某一事物外, 同时还能够运用他的这些熟练技巧正确地而且不费思考地去处理其他熟悉的事物。所以, 注意力分配的表现正如巴甫洛夫所指出的:乃是和" 我们所习惯了的工作分不开的" 。

       当然, 运用熟练技巧时, 并不是毫无意识的。凡在实践活动中所运用的任何熟练技巧, 都需要针对使用时的实际情况有意识地加以选择与发动。不过任何熟练技巧一经发动之后就会自动地或无意识地持续进行下去。注意力的分配能力的实现其奥秘就在此。

       可见, 注意力分配的特殊能力是与熟练技巧相联系的。有了一定的熟练技巧, 就会获得一定的注意力的分配能力; 熟练技巧掌握得愈多, 注意力的分配能力就愈强。所以, 人们要想培养自己的注意力的分配能力, 就必须掌握多种多样的熟练技巧。

       借鉴西方的法哲学研究方法

       法哲学作为最基础的理论法学的学科, 还必须承担起研究法的方法论的任务。一般而言, 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统一的, 即从一个侧面说是理论, 从另一个侧面说是方法论。法的方法论应该存在三个层次, 依其实证或抽象程度的不同, 可以分为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哲学方法。同时, 需要指出的是, 就研究方法的一致性而言, 法哲学和法理学都离不开哲学思维的方法; 就研究方法的差异而言, 法理学除了运用哲学思维方法之外, 还可以运用具体学科的方法, 如经济学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在现实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个案的方法。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补充。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不同。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 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 形成一定的法律观; 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 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并生成新的法律。一般来说, 它们在领域上是明晰可分的, 但由于后者也同时具有前者的主要功能, 即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 在主要功能上有重合。因而, 当人们采取领域的分类标准时, 二者泾渭分明, 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 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笔者认为, 在法学方法中, 又可以分为法哲学方法和非法哲学方法。其中非法哲学方法就是自然科学方法以及社会科学方法中比较实证的方法, 如经济分析方法应属此类。

       马克思主义法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的方法论, 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的根本方法。毋庸置疑, 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方法, 但是也应积极借鉴西方的法哲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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