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是法确定的公正存在问题

       公正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概念, 是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公正。司法公正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公正, 是法律公正的核心内容, 同时也是法的价值选择的核心目标。

       依据公正的内容, 司法公正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公正, 从立法中得到实现; 程序公正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公正,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得到实现, 主要体现为对等性, 中立性和公开性。

       依据公正的评价, 司法公正可以分为法律公正和民意公正。

       法律公正是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 是司法公正的首要方面, 其前提是立法公正。立法公正就是指立法要能体现社会民众的意愿, 就是要能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民意公正是符合民众愿望和要求的公正, 包含多数人的公正观念和公正要求, 集中体现为多数人的价值选择。

       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 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一旦这种情况发生, 要么是法确定的公正存在问题, 要么是社会公众的公正标准存在问题, 乃至于把不公正当作了公正, 把公正当作了不公正。在第一种情况发生时, 就应该及时修改法律。在第二种情况发生时, 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 如果是因为立法未能反映民众的正确意愿, 就应该反思立法, 并通过民主和法治的途径修正法律; 如果是因为民众的公正标准出现偏差, 就应该适时地进行现实的宣传教育。

       公正的司法要能获得公众的认可, 还必须使大众信服, 以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社会效益是客观存在的。司法的公正不论其在法律制度上的状况如何, 如果它遭到人们观念上的反对或否定, 那么它在实施上就难以如愿以偿。这种违反社会效益观念的司法不论其在理论或制度上是否正确都会受到社会的抵触和反对。

       日本人一贯的细腻恬静性格

       日本的艺术当中, 也体现着日本人一贯的细腻恬静性格, 他们细腻地制造着优雅的作品, 优雅地在鉴赏颓废, 并把颓废发挥到精巧的地步。

       歌舞伎被日本人当成日本艺术中的" 国粹" , 在日本有着京剧在中国般的地位。然而, 这样一项" 国粹" , 最初却是一项妓女的艺术。

       歌舞伎诞生于1 6 0 3 年, 当时的歌舞伎并不是现在这样的歌、舞、演剧一体的形式, 也不是男扮女装, 而是一种加有简单故事情节、具有宗教色彩的舞蹈, 而且是女扮男装。

       歌舞伎的创始人是日本关西岛根县出云大社的女祭司阿国( 出云阿国) , 为了募集木殿的修缮费, 她来到京都, 改革了" 念佛踊" ( 念佛踊经时的动作舞蹈) , 加入简单的故事情节, 作为一种演艺公开表演, 在京都、大阪等地引起强烈反响, 深得市民阶层欢迎, 是当今歌舞伎的原型。出云阿国也因此成为歌舞伎的创始人。

       阿国创建了歌舞伎后, 在京都、大阪一带的" 游女" ( 即妓女) 受其影响组织了许多" 游女歌舞伎" , 她们除了演剧之外还从事卖淫活动。

       当时的日本德川幕府对" 游女歌舞伎" 的淫乱行为采取了取缔措施, 于1 6 2 9 年公布禁止女人演戏的法律, 结束了" 游女歌舞伎" 的时代。

       女人演戏被禁止,剧团只好变更办法,以年轻貌美的男子扮演女人的角色,产生了歌舞伎中的“女形”,这种歌舞伎被称为“若众歌舞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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